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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部)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

2009年02月19日

 
第一条  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提供的出生日期为准。经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申报户口后,凡更改过年龄的或曾经出现过和第二代身份证年龄不符的不得参赛。
第二条  运动员资格由代表团负责把关,市体育局及各单项竞委会将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核,设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有关举报、申诉, 负责进行审查和复议。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运动员资格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三条  凡户籍关系在浙江省境内的青少年(儿童),符合下列规定的运动员,可代表一个区、县(市)参加第十七届市运会青少年部的比赛。
(一) 符合第十七届市运会各单项规程规定的年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给予申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 根据《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及“杭州市第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注册通知”要求,取得杭州市体育局2007年及以后签发的或浙江省体育局签发代表杭州市的有效运动员注册证,并经杭州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另行公布);
(三) 经区、县(市)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者。
(四) 代表杭州市在省体育局注册的新浙江人,可代表各相关单位参赛。(新浙江人是指符合第十七届市运会竞技体育部参赛年龄,首次报户口不在浙江,要求落户浙江前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在浙江工作,在浙江长期训练和就读,并已办理浙江省或杭州市青少年(儿童)注册的运动员。)
(五) 未在浙江省体育局注册的新浙江人,必须按规定在杭州市体育局注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代表各相关注册单位参赛。新浙江人参加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报名参赛运动员总人数的10%(小数点后不计,10人以下不得超过1人)。
第四条 在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和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体校运动员的代表资格按培养输送、学籍(招生时所属学籍)、户籍(招生时所属户籍)的所属顺序进行确定。
第五条 允许市内各区、县(市)之间运动员交流。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已在市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并获得参加杭州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资格的运动员按《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流双方区、县(市)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交流协议,报经市体育局同意后,可以实行协议计分。交流运动员的协议计分只限本届市运会。实行协议计分的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值,按协议双方各50%计算。交流运动员名单以市体育局审定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 在各级优秀运动队试训及转正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市运会。
第七条 不得引进运动员参赛。
第八条 下列运动员不得参加第十七届市运会比赛:

(一)经第十七届市运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

(二)已在我市办理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擅自代表其他地区参加各级比赛者;

(三)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注册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者;

(四)按照《杭州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受到停赛处罚或取消参赛资格处罚者。
    第九条 对违反资格规定的处罚:
(一)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严重弄虚作假者,经查实,除取消该运动员或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集体项目)的比赛资格和成绩外,在代表团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中给以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2枚和团体总分18分(每查实一例扣罚2枚金牌和18分团体分数)的处罚。若一个代表团在一个参赛大项中,被查实二名或二名以上运动员存在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行为的,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直至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该大项比赛的所有已取得的成绩。
(二)参加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名单及其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将公布,第十七届市运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各项举报。对运动员年龄及代表资格的举报截止时间为公布之日后20天;对运动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的检举、举报,第十七届市运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受理。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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